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考察工作,提高公务考察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考察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的在市区域内或到市区域外的调研学习、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考察要体现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要求。
坚持省内优先,考察人员、考察对象少而精的原则进行安排。如无特殊需要,应尽量避开风景、名胜等敏感地区。
第五条 公务考察的选题应该列入年初的工作要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考察活动。
第六条 公务考察人员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公务考察方案。
公务考察人员的数量一定要少而精,可以根据公务考察的题目抽调专门委员会委员或者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代表。
市区域外公务考察的时间一般控制在6-10天。
公务考察地点一般不超过三个。
公务考察方案一定要明确考察主题、时间、地点、人员、内容、日程表等,方案一经审批通过,不能擅自更改。
第七条 公务考察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常委会主任带队的公务考察,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带队的公务考察,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方案,报常委会主任或常委会主持工作领导批准。
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正职带队的公务考察,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常委会主持工作领导批准。
参加由组织统一安排赴外地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方案,经常委会秘书长审核后,按相关的审批程序报批。
常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相关部门起草公务考察函,协调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文件,并传真至考察目的地。
第八条 公务考察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1、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2、由旅行社安排行程;
3、参观旅游景点(属于公务考察内容的除外);
4、擅自改变考察地点、延长考察时间或增加随行人员;
5、将公务考察经费或者在考察中产生的其他费用转嫁到其他部门;
6、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为公务考察活动的费用;
7、聚众酗酒、打牌;
8、涉足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符的场所;
9、其他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公务考察活动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做汇报,重要考察报告可考虑提供市委常委参阅。考察报告要突出考察体会和工作建议。根据需要酌定报告的使用。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要依据常委会领导审批的《松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考察审批表》办理经费手续。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建立机关人员公务考察档案,包括考察内容、活动时间、地点、经费开支、交通方式等,以此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松原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辖区外)公务考察审批表
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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